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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特辑 | 虹桥正瀚2021年度十大争议解决优秀案例

虹桥正瀚律师 虹桥正瀚律师
2024-08-25

2021年是《民法典》施行元年,不少具有开创意义的典型案例应运而生。面对变化与挑战,虹桥正瀚继续深耕复杂争议解决并取得不凡成绩。近日,虹桥正瀚在每年承办的涉及争议标的金额数百亿、上千起疑难复杂案件中,评选并发布“2021年度十大争议解决优秀案例”点此回顾虹桥正瀚2020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其中既有对新规则的不懈挑战,也不乏对老问题的独到解读,均为兼具创新性、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争议解决优秀案例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 代理某银行因员工“飞单”被诉索赔案,一二审胜诉全额免责

  • 《九民纪要》及《民法典》后,代理某金融机构应诉上海高院首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无效案,一二审再审均胜诉

  • 广东高院二审全面逆转,改判信托公司因违背信义承担全额赔偿案

  • 获赔千万,代理某集团诉某app经营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事实高管”同业竞争归入赔偿案,一二审全面胜诉

  • 反败为胜,代理某公司诉王某首例自媒体账号权属与赔偿纠纷案

  • 差额补足承诺案,历经《九民纪要》、《民法典》司法不利意见的重重挑战,终获全胜

  • 精细化论证保函性质及责任承担并获全面支持,代理某五大银行与某科技公司非标保函仲裁案

  • 广东高院一审驳回小股东诉某500强科技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 代理某集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大幅降低责任金额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件的精彩之处:
代理某银行因员工“飞单”被诉索赔案,一二审胜诉全额免责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银行飞单、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本案系当前上海地区少见的,金融机构因员工“飞单”行为被诉,最终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案例。虹桥正瀚在承办过程中,详尽分析本案事实,就整个投资过程及后续“飞单”投资的走向,都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大量走访,最终得以还原本案完整投资过程,证明相关员工“飞单”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不能仅因金融机构员工“飞单”构成犯罪或导致单位受行政处罚即认定金融机构应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裁判机关均支持了上述观点,判决中针对员工“飞单”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从时间、地点、是否得到单位授权、收益归属、单位是否具有监管责任等多个审查维度进行了分析、认定,并明确了不应当过分放大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裁判观点,对后续金融机构类似被诉案件的处理,有着参考意义。


《九民纪要》及《民法典》后,代理某金融机构应诉上海高院首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无效案,一二审再审均胜诉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九民后首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上海高院副院长及金融庭长审理】

据了解本案(包含两起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是《九民纪要》后上海金融法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第一案,亦系《民法典》后上海高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第一案,在上市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及金融机构善意认定问题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客户(某金融机构)接受上市公司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存单质押担保被诉确认担保无效,虹桥正瀚代理客户应诉。该存单质押仅有B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盖章作出的《股东决定》,但该担保事项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未经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后因债务人违约,客户直接扣划存单。

《九民纪要》出台后,普遍观点认为即便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在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系属违规担保,银行非善意债权人,存单质押无效,应返还已扣划的存款。

虹桥正瀚代理过程中,面对当时众多不利观点与实务争议,跳出思维的窠臼、创新性地采用借力打力的论证模式、通过有利证据的巧妙挖掘及可视化的工作方法,最终克服了一审阶段的初始劣势、二审阶段的险象环生以及再审审查阶段的诸多挑战,为客户赢得全面胜诉,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两案的生效判决一定程度上确立了类案审理规则,该规则与之后最高院通过《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确立的观点不谋而合,堪称经典。


广东高院二审全面逆转,改判信托公司因违背信义承担全额赔偿案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信托公司恪尽职守、忠实勤勉义务、全额赔付】

客户认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公司到期一次性受让客户持有的标的受益权。到期后,客户获知信托公司或严重违背信义义务,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据此,客户委托本所对信托公司提起诉讼,诉请信托公司承担本金及参考收益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案经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两审,最终判决信托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代理过程中,团队全方面研判信托公司的信义、受托义务的法律规定、责任边界以及履职义务的细化要求,最终系统性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信托公司违背勤勉尽责义务,客户投资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收回的原因是人为渎职,而非市场风险,信托公司应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不得以信托计划财产无剩余作为挡箭牌。在一审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坚持一审专业意见并精准简析一审说理的逻辑错误,在二审继续架构举证的同时,充分论证信托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多管齐下,成功实现二审逆转,突破法院普遍存在的“信托计划未清算,投资人损失不确定”的传统观点,最终,全额赔偿诉请获得改判支持。

本案判决正面回应投资人对于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承担责任的合理诉求,且全额支持了投资人的全部赔偿请求,颇具典型性和突破性,对投资人维权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亦压实了受托人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责任义务,对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获赔千万,代理某集团诉某app经营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逾千万】

本案前期通过大量侵权线索的搜集,全面快速固定侵权证据;起诉同时对被告财产线索进行排摸,搜集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后,协同客户与被告多轮和解谈判,促成双方和解。 本案在维权策略设计、诉讼技术呈现及法律谈判等方面都有较好表现。


“事实高管”同业竞争归入赔偿案,一二审全面胜诉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事实高管、同业竞争、归入权】

本案是本所承办的“控股不控权”股东起诉“事实高管”(同时为公司股东)同业竞争损害赔偿纠纷获得胜诉的典型案例。客户通过继承取得标的公司41%的股权,但被公司其他股东长期排除在公司之外,对标的公司数亿元的资产及盈利长期无法享受权益,后获知公司高管从事同业竞争,将标的公司全部业务腾挪至高管设立的同业公司,再利用标的公司数千亩的厂区及成熟的生产流水线、生产人员、厂房为同业公司进行代加工,由同业公司攫取本属于标的公司的巨额利润,严重侵害标的公司及客户权益。

囿于材料的匮乏,各被告高管身份的认定即为本案首要解决的难题,依据标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个被告并非《公司法》项下同业竞争规范的适格主体;其次,同业竞争的构成要件以及实务裁判标准均有较大分歧;即便构成同业竞争,归入权的范围、归入金额的计算以及归入权与损害赔偿可否一并主张等问题均为该类型纠纷的疑难问题。面对如此困境,团队深入剖析研究案涉堵点、难点,先行通过知情权诉讼,成功进入公司查阅资料,一定程度获取部分有效证据,之后在庭审中,技术性利用庭审调查程序,通过长达1小时的发问,逐步固定各个被告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事实,最终认定高管身份。此后就同业竞争的认定,归入权及赔偿权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口径,实务认定等,进行大数据检索,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检索报告,明析归入权的范围、边界及计算方式,最终获得二级法院的支持,认定被告工资收入、投资收入全部归入,且直接以同业公司的收入换算高管持股比例确定为投资收入。该案裁判对董高同业竞争的损害赔偿具有极为创新的参考意义。


反败为胜,代理某公司诉王某首例自媒体账号权属与赔偿纠纷案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二审全面逆袭、自媒体账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判决变更账号归属】

客户(某传媒公司)的实控人曾与大V(某自然人)共同创业,合作经营自媒体账号并持续产生收益,自媒体账号登记在大V名下,双方约定按比例分享收益。大V对合作模式不满,毁约离开客户公司并更换账号密码,导致客户经营收益落空。客户起诉要求确认自媒体账号归属公司所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系争标的物为自媒体账号,作为无形虚拟资产,其保全问题、分割问题、价值评估问题、合作经营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极为新颖、前沿,几乎没有可直接参照的案例,且系受理法院首例。法官对于新颖自媒体行业的认知度又极为有限,很多行业特有的商业逻辑其无法轻易理解,案件胜诉与否高度依赖于代理人的沟通、解说、引导。虹桥正瀚承办团队结合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通过案内沟通、案外策略的共同努力,在原一审巨大不利的情况下,不仅争取到发回重审的结果,并在重审中全面翻盘,帮助客户争取到最大利益。本案是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对自媒体账号的虚拟财产属性、价值性等予以正面讨论并最终正向认定的案例,在自媒体行业愈加发达的今天,对交易主体信赖利益保护、行业发展等将产生激励作用和深远影响。


差额补足承诺案,历经《九民纪要》、《民法典》司法不利意见的重重挑战,终获全胜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差额补足承诺的独立性、债的加入准用担保规则的溯及力问题、特殊财产的保全】

客户(某金融机构)与被告A公司于2017年分别认购了某信托计划不同性质的信托份额,该信托计划投向某资管计划并最终投向资本市场,A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初即对客户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差额补足承诺,其后另外三被告(A公司关联方)亦共同对客户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承诺。此时,《九民纪要》尚未出台,并不存在“差额补足如构成保证的适用担保相关规则”、“债的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需审查决议方为善意、担保方有效”的成文司法意见,客户并未就四被告的差补承诺取得差补主体的公司决议。信托计划到期后,四被告未按约履行差补义务,客户诉诸法院,此时出台了《九民纪要》,本案直接面临差额补足合同性质判定(第一被告和其余三被告之间的差补属性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各自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债的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决议豁免情形的适用条件、差额补足是否构成赠与可撤销等诸多前沿争议问题。

本案整个审判亦充分经历了司法意见对于前述热点争议问题不断变化的考验(一审系在《九民纪要》出台后、《民法典》生效前,二审判决作出于《民法典》生效后),团队在案涉客观上缺少相关决议,司法意见不利的情况下,深入研判、论证差额补足这种非典型性增信的性质认定及规则适用问题,克服了一审、二审中层出不穷的挑战,最终取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生效判决最终认定第一被告差补承诺构成独立合同、合法有效,其余三被告差补承诺属于“债的加入”且合法有效(债的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但不溯及既往),本案为同类纠纷(差补承诺性质认定及债的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溯及力问题)提供了充分的借鉴意义。此外,本案还成功对被告名下特殊财产(信托财产收益权)进行了保全并有效执行受偿。


精细化论证保函性质及责任承担并获全面支持,代理某五大银行与某科技公司非标保函仲裁案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银行非标保函】

客户作为金融机构对外出具非标保函,受益人以该等保函系独立保函且付款条件已成就为由要求客户支付款项,遭客户拒绝支付后提起仲裁。该案系少有涉及非标保函性质认定的案件,虹桥正瀚承办团队通过与现有司法案例中保函文本内容的精细对照比较、对保函出具交易背景及相关交易文件的深入挖掘,结合现有司法解释及学术观点,多角度层层论述案涉保函的性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最终说服仲裁庭全面接受代理意见,裁决驳回受益人全部仲裁请求,有效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本案的价值一方面在于帮助金融机构避免在该类保函业务之中产生系统性风险及影响,另一方面则在于面对尚不明朗的司法实践地带,成功以践行虹桥正瀚的争议解决之道,逐步摸索出清晰的道路。此外,本案的相关法律研究成果已引发法律从业者广泛讨论。


广东高院一审驳回小股东诉某500强科技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人格混同、股东资格认定、一般侵权】
本案系小股东控告大股东的典型案例。客户(某科技公司)十多年前与某自然人小股东设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经营不善最终亏损,小股东在退股后要求客户作为控股股东对其股权价值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由广东高院审理。
该案法律上不仅涉及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告资格及损失认定、企业法人人格混同、重复起诉等诸多实体问题,还涉及股东在公司法之外主张一般侵权的创新性问题,而且涉案事实均发生在十多年前,客观上难以搜集举证,虹桥正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方面准备应对策略,通过综合运用事实整理、法律检索、可视化分析、庭审应对等诸多律师专业技能,与客户有效配合,最终一一化解取得全面案件胜诉,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
代理某集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大幅降低责任金额

律师团队成员

【关键词: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该案是一起业主方某集团公司收回租赁物业后,被承租方的合作企业某投资公司起诉索赔建设投入的案件,标的金额逾1亿元。该案法院审理思路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一审法院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法律规定判决某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6000万元。

二审中,经本所代理充分还原整理事实经过,厘清法律关系,最终由上海高院二审改判纠正,认定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均不成立,仅以公平原则判决某集团公司承担约3000万元赔偿责任,不仅降低赔偿责任金额,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内部追责的风险。

该案例裁判思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具有一定启发价值,尤其对于大型房地产物业业主方而言,如何选择承租方乃至审核其合作方、善意审核商业运营方案、合理限制承租方投资金额、将投资规模与租期相匹配等风控事宜,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021的成绩已属于过去,它给予我们前进的信心与动力,激励我们继续秉持“极简、极致、无我”的价值观,向着成为一家领跑争议解决的伟大律师事务所的目标不断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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